2007年12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赔偿,向法律要公正
段曌红

  大学女教师猝死教室
  “我女儿才31岁,刚刚博士毕业。”朱大妈流着泪拿出女儿身穿博士服的照片。这名女教师叫杨利荣,2002年开始任教于云南民族大学化学与生物学院,2003年9月考入西南农业大学花卉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,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,可以说前途无量,杨利荣成了全家人的骄傲和支柱。
  去年9月14日晚7点半左右,杨利荣吃完晚饭参加班会,没想到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。当天,大四学生因实习受了委屈,要求开班会,杨利荣应邀参加了这次班会。到场学生都是受另外一位实习老师的指导,会上学生们言词激烈地表达了对指导老师的不满,杨利荣对双方进行调解,由于情绪激动,调解中她突然昏倒在地。同事和学生慌忙叫来了120,然而因抢救无效,9月18日杨利荣停止了呼吸。
  “我女儿死在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。”朱大妈说,学校对女儿的处理让她无法接受,“学校不给她按工伤处理,而是比照因工死亡处理,劳保待遇就只有‘丧葬费’1500元、一次性抚恤费19060元、每个月给我37元的遗属困难补助费,2万元他们居然拿得出手!”

  学校:2万元赔偿有据可依
  今年10月31日,朱大妈一纸诉状将云南民族大学告上法庭,要求学校按2004年施行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8.6万元。
  12月11日上午,五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法庭内座无虚席,杨老师年近七旬、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坐在法庭上尤其显眼,庭审中她一直默默抹着眼泪。
  庭审中,双方都认可“对杨老师的处理应比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进行”,于是争议焦点放在了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上。学校方认为应根据《条例》的第62条规定,由云南省制定的细则处理;而家属方则认为应由在《条例》授权规范调整下,劳动部、人事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处理。
  “杨老师不幸身亡后,学校一直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、咨询,与杨家人进行了多次协商,垫付各种费用1.2万余元。学校对杨教师的处理只能依照现有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办理。至于现行的政策法规存在冲突、不衔接,对此我们只能表示无能为力。”学校的代理律师首先提出,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此事进行过仲裁,裁决此事不符合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,那么本案也不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,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。
  学校表示,学校是按云南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“我们对杨老师的劳保待遇是比照因工死亡,同意支付杨老师的亲属各项费用共2万余元。”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62条规定,“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,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、民政部门、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国务院四部委制定了36号文,规定“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,具体办法由各省自己确定。”可我省没有制定新的标准,仍应适用1994年、1996年出台的标准,“实事求是地说,这个赔付标准确实低,对此我们也无能为力。”

  家属:10多年前标准岂能今用
  “学校采用的计算标准都是10多年前的标准,岂能今用?”朱大妈的代理律师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解家玺、范培红律师认为,学校的计算标准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严重侵犯了杨家人的合法权益。
  代理律师提出,劳动部、人事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形成了《关于事业单位、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即36号文),规定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、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、待遇标准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执行,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。”
  代理律师说,云南民族大学不属于“参公管理”的事业单位,所以对杨老师的处理应无条件地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“学校适用的我省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至今已有10多年,早已不能适应现在的情形,且这些文件因与国务院颁发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相关规定相冲突,已自行失效。”
  由于双方对同一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,校方代理律师提出:“鉴于双方对四部委36号文理解上有重大分歧,同时鉴于本案有普遍性,建议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,即作出此规定的部委,专门就此问题作出解释。”
  为什么双方的争议点要放在给付标准上?解家玺律师解释,最简单的一个数据,如果按照10多年前的这些标准来计算,杨老师只能获得2万多元的赔偿,但如果按照新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来计算,杨老师就可获得18万余元,两项的差额达16万余元!
  最后,解律师说:“杨利荣是社会精英,她的家庭为供出一位博士生付出了长期的沉重的经济代价。10多年前的两万元可能可以解决很多问题,但是10多年后的今天还不够买5个平方的房屋。”现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。